联邦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公布。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或影像形式发表和传播其意见的自由权利,并享有通过一般消息来源不受阻挠地使自己了解情况的自由权利。新闻出版自由以及通过广播和电影报道的自由是得到保证的,不受审查。”“上述权利仅受到普通法、保护青少年法和保护个人名誉权利法的限制。”联邦立宪会议对上述两个条款作了解释: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一种个人权利。新闻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机构从获得消息到传播新闻和言论的独立性”,“是以自由的新闻界作为一种公共机构来保证的”,因此其结果必然是建立新闻机构的自由,接近新闻界同仁的自由,以及公共当局向外透露消息的义务。国家有责任排除通过组织“舆论垄断集团”而损害自由的新闻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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