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民议会讨论“出版自由”: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7月6日,制宪委员会成立,开始审议各代表提出的《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大革命爆发,又组成了新的制宪委员会。从7月20日起,国民议会与会代表就言论出版自由问题的表述展开讨论。8月18日,议会第6组拟定的草案被通过,对言论出版的表述是:“思想的自由交流是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它只有在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时才可受到限制。”8月24日,大会对此项条款进行讨论。莱维——米尔布阿公爵建议修改为“每个可自由进行思想的人都有权表达其观点,但唯一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拉罗什富科公爵认为“不得损害他人”太空泛,不明确,建议改成“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对各种滥用此项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代表也主张“对滥用此项自由,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接受制裁”。罗伯斯庇尔反对这一建议,认为这无异于是对出版自由实行限制。一位神甫和一位主教发言,坚决反对无限制的自由,认为如果这样,“宗教和良好的风俗将受到威胁”。最后大会付诸表决,通过了关于出版自由的条款,载入《人权宣言》。成文的表述是:“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可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这一条款对后来各国宪法或人权法案的影响极大,1948年12月又为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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