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独立的政府机构。由7名委员组成,向议会报告工作。它成立于1934年,总部设在华盛顿,其前身为根据1927年无线电法成立的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它的7名委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7年。主席由总统在委员中指定。委员中属同一政党者不得超过4人,与广播电视有经济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委员。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2000多名。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布局、协调和管理工作;代表美国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分配频率、决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台址、呼号、功率,颁发、更换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制定有关的法规、政策;举行有关的听证;监督全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遵守和执行法规的情况,但根据1934年的通信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新闻检查。该委员会共设:广播电视局、电缆电视局、公共通信事业局、安全及特别广播服务和工程技术局、执行主任办公室、律师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行政法官审议办公室、舆论分析和复议办公室、秘书及信息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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