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者 : 又称“传者”、“传方”。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发送者。传播者是传播活动中的第一要素,在大众传播中指大众传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及其记者、编辑、发行人等。传播者通过传播机构控制着大众传播信息的收集、选择、整理与流通,起着信息“把关人”的作用。他们按照传播组织确立的原则为受传者挑选、过滤和放大信息,或者剔除、舍弃和封锁消息,以扩大或缩小某些信息的影响。在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活动中,传播者和受传者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因此,传受双方的角色是在不断地互换的,而大众传播中,传播的讯息流向基本上是单向的,反馈信息少且慢,传受双方的角色相对固定。大众传播者的基本任务有3项:1.收集信息;2.加工制作讯息;3.收集处理反馈信息。传播者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进行正常的传播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种是大众传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权利,主要有:1.编辑权,即对信息进行一切必要的取舍、删改和决定制作形式的业务权。2.知察权(亦称“采访权”),即传播者有不受干挠地收集、核实消息情报,并安全有效地传送的权利。知察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传播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任何部门和采访对象的接触。另一种则是由传播机构和行政部门委托传播者在有限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的采访活动。3.版权(亦称“著作权”),即传播者制作的信息产品,未经制作者的许可,其他机构与个人都不得大量复制和翻印。4.秘匿权(亦称“消息来源保密权”),即新闻机构对消息来源提供者实行保护的权利。不对任何人,包括记者的上司或新闻机构的隶属行政部门泄露信息提供者的姓名和所在单位等情况。5.安全保护权,鉴于大众传播工作者时常在比较危险的情况下从事采访工作,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大众传播工具的宣言的第2条第4款规定:“保证从事大众传播事业的新闻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国或国外都能得到保护,保证他们有进行本职工作的最好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与大众传播者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其社会责任,包括大众传播者要对国家和民族利益负责,要严格遵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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