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广播电视法》 : 1991年10月30日由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这部新广播电视法是在捷克联邦共和国的全面民主改革之后制定的,它结束了国家对广播电视几十年的垄断。该法把广播电视公司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联邦议会和两个共和国议会发布的特别法而成立的广播公司,为法定广播公司,即公共广播公司,其资金来源是广播、电视收听(看)费和由国家预算中所拨的款项。另一类广播公司是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广播公司。新法规定,广播、电视在报道新闻时必须遵循客观、平衡的原则,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由,只有法律才能对其加以干预;广播公司的节目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和道德规范;青少年不宜的节目不得在晨6:00至晚22:00期间播放。禁止播放变相广告,并对涉及道德规范、消费者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广告及广告时间都作了规定,对烟草广告在遵守一些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可允许播放,根据新广播电视法,已正式成立了一个实施、执行新法的机构——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FCRTB)。该委员会和两个共和国的政府共同制订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广播电视政策。在同两个共和国的政府达成协议以后,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就可以发给或废除那些覆盖范围是全联邦共和国或已极大地超过本共和国疆土的电台、电视台的营业许可证;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广播将在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的管辖之下;对于在两个共和国各自境内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其许可证由该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发给。该法规定,广播电视委员会由9个成员组成,联邦议会和两个共和国的议会各选3名议员作为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和副主席由这9个委员中选举产生。新广播电视法还规定,无线广播的营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年,电视为12年,有些广播电台在新法律颁布之前已获准营业的,其许可证期限可到1995年底,总部设在联邦共和国境外的广播公司,其经营范围只限于进行同时并全部不付费的转播。该法中还包括对电缆电视的管理办法,电缆电视网必须为当地可接收得到的公共广播公司提供频道,电缆电视的广告播出可不受前述广告时间和转播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免费为本地节目提供一个频道。根据该法的规定,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电视台、捷克电视台和斯洛伐克电视台及他们的广播电台都是法定的电视机构或法定广播电台,法律不允许法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同营业许可证的持有者合资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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