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闻法规

    清末新闻法规 : 19世纪末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清政府制定的新闻条规和法律。早期清政府处理有关报纸的案件,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其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在所下诏令中,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但因维新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没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06年以后,为了遏制革命报刊的宣传,清政府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伞贰?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这个印刷物专律共有6章40条。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了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 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四条 )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

  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同年,清政府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令报界遵守。所订9条中,有"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报章应守规则》第一、二条)等规定。

  继《报章应守规则》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又在1907年8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 报章应守规则 》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

  《大清报律》比《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纸的限制更为严厉。不仅将《报章应守规则》的9条内容全部载入, 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①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②实行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大清报律》第七条)

  清末的几部新闻出版法律,不论从它们制定、公布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显地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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