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 是财政为了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宣传文化部门的经济政策,支持和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199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文化、理论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宣传文化部门所属的纳于预算管理、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如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广播、电视台站、出版社、期刊(杂志) 社、报社、文物商店、印刷厂、新华书店和经营音像制品、科研器材、印刷物资的公司 (厂)等,不包括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宣传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的宣传部门和宣传文化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商定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分别拨付给同级宣传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定期或项目完成后,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同级的宣传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三大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背规定用途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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