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商品性 : 指新闻所具有的商品性质。它是由西方新闻界在19世纪3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是适应西方报业进入大众化报刊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主要说明新闻传播在流通过程中的商品特性。我国新闻界1956年提出这一课题,但1957年被作为资产阶级新闻观点批判,到80年代初又重新作为学术问题探讨。讨论中主要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不具有商品性,理由是:(一)新闻与商品的客观形态、表现形式、价值尺度不同;(二)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阶级性决定了它不能是商品;(三)社会主义新闻注重社会效益,新闻不作为商品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四)把新闻当作商品会导致在新闻报道中蔓延不正之风,如广告新闻、庸俗小报等。这种意见认为,如果将新闻当作商品,最终将导致改变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性质。另一种意见认为,新闻具有商品性,理由是:(一)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特殊形态商品的论述,可以认定新闻是一种特殊商品——精神商品;(二)新闻的载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是物质,其生产过程(印制报刊、制作新闻广播、电视节目)是一种物质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具有商品交换的形式,因此,具有商品性;(三)新闻可以是商品,同时又具有阶级性;(四)新闻界的不正之风不是新闻作为商品的必然结果,对不正之风可以通过法制和纪律手段制止和纠正;(五)新闻不作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其优越性的体现。这种意见认为,新闻在流通中的商品性质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应当承认并深入探讨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如何发挥新闻作为商品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克服其消极作用,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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