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台的事业管理要求

    有线电视台的事业管理要求 : 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就全国来说,当前主要是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一些省市的城镇发展。
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凡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及传输设备;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放场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县级(含县级)以上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有线电视台现阶段的技术体制宜采用300MHZ或450MHZ有邻频传输方式,前端采用中频处理方式,干线传输长度不超过10千米或略多于10千米的有线电视系统可以同轴电缆传输为主。干线传输超过15千米到20千米的大系统,宜采用多路电视信号传输的点对点的微波线路,或使用调幅光缆系统进行传输,做为干线传输同轴电缆的延伸。距离更长的系统为保证信号传输的质量指标,可采用调频(FM)光缆系统。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有线电视与有线广播共缆传输或共网传输的方式。
省会及特大城市,使用全向多路微峻公配系统(MMDS)做为技术手段,进行干线传输和分配,具有建设速度快、投资省、环节少的特点,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适合郊区农村人口的覆盖。
有线电视台可向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户收取适当的有线电视建设费、维护费。收取的建设费,维护费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设备和购买、租贷、制作有线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及业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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