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 一国现在或将来在通商、航海、税收、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等地给予另一国,这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享有此种待遇的国家称为最惠国。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的根据。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为最惠国条款。根据有无附加条件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和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两种类型。最初只适用于关税待遇,其后应用范围日益广泛,现已适用于通商及航海方面各种主要问题,如航运、仓储、转口、移民、投资、营业权、居住权、各种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等,而其中仍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为主。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根据需要做出具体规定。边境贸易、关税同盟等特惠待遇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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