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经中印双方同意将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中印、中缅双方总理在联合声明中,正式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准则。中国首先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开始时更多强调的是处理不同社会国家间的关系。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日的声明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而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在同这些国家签署的外交文件中,都写明了双方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确认其为指导彼此关系的准则。
中国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的国际关系中都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以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都应当和平共处。每个国家都应当承认其他国家人民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任何外国都无权干预。只有各个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才能建立公正合理、健康和谐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安全和世界和平。中国主张: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国际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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