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调查的职业道德和实践准则 : 舆论调查是一项实践性强的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一样,也经常遇到一些伦理问题。对此,早已引起研究者、专门研究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和学术界的争论,并形成了指导舆论调查实践的若干道德准则。
首先是“知情同意”等个人权益问题。“知情同意”作为一条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要求研究者对受试者的道德待遇负有责任,在实施调查与研究时,研究者应该向受试者交待清楚调查的目的、拟采取的步骤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要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受试者如果是儿童,研究者则应该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在这方面,受试者的自愿参与和配合是必不可少的,或者换句话,受试者有不接受调查的权利。“知情同意”的着眼点在于保护受试者的知情权和不协作权,使他们在受试过程中受到人的而不是物的待遇。事实上,大部分的舆论调查,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都遵守这一原则。但在个别情况下,研究者使用必要的隐蔽手段似乎也是合乎需要的,因为从调查研究的实际效果出发,一定程度的隐蔽可以使受试者在总体上处于对验证中的假设保持“自然”状态,然而前提是这种隐蔽所导致的结果不会给受试者带来不良的影响和伤害。与此类似的另一条原则,是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权,即个人的情况不便公开的权利须得到尊重。其主要做法:(1)无论是问卷调查还是实验室或现场调查都采取不具名(或以号码来代表调查对象)的方式。(2)研究者所分析和选用的不是个人数据而是个人数据的集合,研究者要对收集到的资料中的那些必要的个人标记(如住址等)进行保密处理,确保调查对象个人身份与公开发表的数据资料分离开来。(3)制定和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对调查所必须涉及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予以保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其次是调查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和调研成果报告中的诚实问题。在世界各国,舆论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得到政府机关、党务部门、基金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竞选机构以及私人的资助。由此引来了人们对于诸如“谁委托的?”、“谁支付费用?”、“委托人或资助者是否对研究者和整个研究过程构成显著影响?”等问题的思考。实践中确有一些研究者受到某种利益的支配或某种压力的驱使,使调查偏离了客观的和科学的轨道。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许多舆论调查组织都为自己的成员编制了专业职责和操作规范。比如《美国舆论研究协会职业道德和实践准则》规定:“在所发表的任何书文中,都应包括有这项调查是如何进行的和作专业评估所必需的下列最低限度的要素:(1)是谁赞助该项调查的。(2)所问问题的确切措词。(3)实际抽样的总体的界定。(4)样本数。对邮寄调查来说,应包括邮出的问卷数和收回的问卷数。(5)指出所允许的抽样误差幅度。(6)哪些结果是根据样本中的几部分而非根据整个样本得的。(7)访问是当面访问的,还是通过电话或邮寄进行的,在家里还是在街角。(8)同有关事件有关的访问的时间选择。”(参见《现代社会研究方法》(美)肯尼恩·D·贝利著)此外,有的专家还提出,研究者在搜集与处理资料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和夸大调研成果价值,也属于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一些有关学术机构的存在和包括同行在内的社会各种形式的评论制度的建立,乃是一种严格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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