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规定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过渡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受“文化大革命”“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形式和内容都有些问题。1978年3月5日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否定了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但仍受到毛泽东晚年错误思想的影响,有些条文仍然有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该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会议还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宪法。经过反复研究、讨论,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交全国讨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颁布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除序言外,共有140条,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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