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之后,对于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多年来,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用语资助拍摄重大题材、主旋律影片以及缓解电影制片资金的不足,在摄制电影片的导向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对于返还的专项资金十分重视合理安排使用,有的将专项资金用于影院的维修改造,有的用于改善和更新影院的放映设备,如立体声设备、空调设备和座椅,为保障影院正常的放映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电影产业在十六大会议上,已明确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分之,为了支持电影业的发展,除了建立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现如今,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如下:
(1)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3)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4)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
(5)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有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于1996年11月22日修订《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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