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2日通过,从1950年6月1日电波法执行之日开始执行。
该法共分: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至第6条;第二章,日本广播电视协会,包括第7至第50条;第三章,一般广播电视事业者,包括第51至第53条;第四章,罚则,包括第54至第59条。内容广泛、详细。
总则第一条规定道:该法律遵守下述原则,旨在使广播电视适合公共福利,并力求其健全的发展。
①广播电视最大限度地普及于国民,并保障其效用;②保障广播电视的不偏不党、其实及自律,确保广播电视的表现自由;③表明从事广播电视业者的职责,广播电视应有益于健全的民主主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