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更正权公约:联合国大会1952年12月16日第630号决议开放签字。全文中14条,主要内容是:一国若认为另一国的新闻机构发表的新闻属虚构和歪曲,足以影响到邦交或使国家尊严受损,可以行使更正权,即提出更正材料的公报请对方国家的新闻单位更正。被要求更正的国家有义务在5日内将材料交新闻单位发表,若不履行此项义务,行使更正权的国家可将材料交联合国秘书长并通知对方国家。秘书长应在10日内将双方的意见公布。该公约第3条第2项指出:“如一缔约国对他缔约国所送之公报未履行本条规定之义务,该他缔约国嗣后对此不践约之缔约国向其提送任何公报时,得据相互原则予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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