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则”: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负有责任。此后,该委员会便提出“公正原则”,以消除广播、电视节目中可能出现的一面之辞。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广播电视节目中若有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指责、批评或抨击的内容,应通知被批评者本人,并免费为被批评者提供申辩、反驳的播出时间;在报道“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时,要为持不同意见者提供辩论时间;政治竞选中一方如果被允许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另一方也必须得到均等的机会。这个原则也叫“均等时间规则”(EqualTimeRule)。如违反这个原则,联邦通讯委员会将出面处理,并在更新营业执照时,把这件事作为反面例证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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