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11月4日由欧洲理事会主持在罗马制定,也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共5章66条。第10条规定:“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上述自由的行使既然带有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和犯罪,保护健康和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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