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1944年8月颁布,共20条。其中第6条规定:“如属股份公司,股份应是记名的。股份转让应由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创业资本不得取自出版利润。”第7条规定:“如日报或期刊的大部分资本属于某一个人时,此人须为出版物的经理。”第9条规定:“在发行量超过5万份的周刊或发行量超过1万份的日报中担任经理职务或经理代表职务的人,都不得附带地担任其它商业或工业职务,以作为获取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同一人不得担任一家以上日报的经理或经理代表。”第11条:“出版物每一期都应注明发行量”。“发行量将定期由新闻署的代表进行核查。”第14条:“报纸所有者、出版物经理或其他任何合作者将经济广告处理成新闻,并以此接受或索要钱款或其它好处,则被处以3个月至2年的监禁和2万到600万法郎的罚款,或两项中1项惩罚”。“接受或索要钱款或好处者及给予者,作主犯处理”。第16条:“在一切雇用15名以上职工的出版物企业内部,须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出版物经理和两名职工代表组成”。本法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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