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出版自由法:1881年7月颁布,共5章65条。内容包括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版物、张贴、贩卖及街头叫卖、新闻及其它出版途径的重罪和轻罪、诉究与制裁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第7条规定的申报之后,即可出版,无须事先批准,无须交纳保证金。”第7条:“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应向共和国检察院检察官申报如下内容:1.日报或定期出版物的名称及出版方式;2.经理的姓名及住址;3.注明出版物的承印者。”第23条:“在公共场所和会议上,通过演讲、口号、威胁、或以书面形式,通过贩卖和分送印刷品,或通过招贴、示众,直接煽动从事被视为重罪或轻罪的活动并产生后果者,以上述活动的同谋论处。”第29条:“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它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语言、蔑视或抨击性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第41条:“报纸对两院公开会议在报纸上的善意报道免于起诉。对司法辩论,及产生于法庭的讲演和文章的善意报道不受诽谤、侮辱或辱骂罪的起诉。”本法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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