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全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制宪会议通过。全文除序言外共17条。其中与新闻有关的条款内容有:“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荣誉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上”。“四、政治上的自由在于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五、法律只可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法律不禁止的事不应受到阻挠,也不应迫使任何人去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十、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是宗教上的意见——而不受打击,只要他的言论不扰乱法定的公共秩序。”“十一、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十四、每一个公民都有权由他本人或他的代表,就决定各种公款的必要性、用途、数额、征收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自由发表意见。”“十五、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这份宣言对后来各国制定宪法、新闻法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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