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的简称。是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之一。鉴于人造卫星已广泛用于广播、通讯,一些国家的广播组织希望制订一个国际性的专门公约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截收和转播其播出的节目,以保护节目制作者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起并于1974年5月21日在布鲁塞尔缔结了该公约。全文12条。主要规定,在不妨碍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如《罗马公约》等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个人或广播组织在本国领土上擅自转播他人通过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该信号享受公约无限期的保护。被视为《罗马公约》的补充。1979年8月25日生效。截止1985年1月,共有9个国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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