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新闻法规(新闻)

南斯拉夫新闻法规:1945年8月24日南斯拉夫临时人民议会通过了第一部新闻法——《出版法》,明确规定了报刊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这一部法规延用到1960年。50年代后期,南实行工人自治、经济、政治体制发生变化,新闻体制也随着进行了改革,为此1960年10月31日南联邦议会颁布了《出版和其他新闻形式法》。1974年南通过了新宪法,新闻体制也进行了调整。同年7月23日,南制订了关于进口和传播外国书刊等方面的法规,颁布了外国记者在南斯拉夫从事新闻活动的条例。1976年12月24日,南通过了《联合劳动法》,其中规定了联合劳动中进行大众传播活动的原则等。以后,又先后制定了大众传播基本法;防止滥用出版和其他新闻媒介自由法;南通讯法;关于社会传播体制基础的决议;社会传播体制基础和联邦新闻体制法;记协章程;记协准则等。同时,一些共和国和自治省也分别颁布了新闻法。一些新闻单位,如电台、电视台的章程也具有法律性质。1990年8月2日,南议会联邦院在“公开性”、“多元化”的影响下,通过一项新的新闻法案,规定所有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创办报刊等新闻媒介;废除审查制度,编辑对所属媒体负责。1991内战烽起,一些共和国当局一改过去做法,通过法律手段,实行新闻检查,控制新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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