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财产权,是著作权(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这种权利是指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作品是指用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为个人学习,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详介某部作品而在自己的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
著作权法还规定,作者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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