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登记证:中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予报刊登记注册、公开发行的凭证。凡是没有这种凭证而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即视为非法出版物而可予以取缔。正式报刊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创办正式报刊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然后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报刊登记证上的国内统一刊号须印在每期报刊上。同一名称的正式报纸的不同版别、文种,一般按不同报纸对待,须分别申请国内统一刊号。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日期,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凡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刊,称为非正式报刊。亦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方能出版。因系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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