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

着作权:

亦称“版权”。

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享有着作权的人就是着作权主体。着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所谓精神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修改作品、收回作品复本等权利;所谓财产权利(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自己的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出版复制、改编、翻译、表演、录制、广播自己的作品以及展览作品原件并因此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作者的上述权利一经法律确认,就变成一种个人独占权。未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授权和许可,任何人不得行使或阻碍作者行使这些专有权利,否则就构成对版权的侵犯。从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看,着作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其标志是用文字、符号、图形或声音表达的作品,而不是作为物质形式的文献本身;着作权也是一种独占权,即只有作者才享有这些权利;着作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作者创作的作品只在特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例如作者终身加去世后50年),超过了保护期,作品就算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着作权也是一种多重性权,作者既可对自己作品享有整体的权利,又可享有部分的权利;着作权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特定的地域内受到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作者去世后,其继承人和社会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作者的经济权利可以以授权使用、转让、买卖、赠送等方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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