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是“对享有着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或公开使用”的简称。

凡法律规定使用他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必征得着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使用(例如摘录、复制、转载等方式)就是合理使用,这也是对着作权人垄断作品权利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例如读者)的合法权益,平衡作者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国际间认为一般应考虑这样一些因素,一是看使用的目的,例如是为个人学习、欣赏、评论、福利事业,还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二是看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是有关公共财富性质的新闻、信息、教育的资料,还是文学艺术或学术的;三是看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如摘录、引用的作品部分的数量比例如何;四是看作品被使用后对该作品的相同复制品销售市场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只须指明出处、作者姓名,就属合理使用: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媒介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以及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已经发表的汉文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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