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规 : 广播电视法规是为了使广播电视传播活动在法的保护和制约下正常运转,克服“人治”实行“法制”的有力措施。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把广播电视系统的决策与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才可能有效地调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排除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保障广播电视事业按照国家的需要和人民的要求,依据客观规律正常发展。广播电视法规是广播电视决策与管理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前提。
制订广播电视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政策为指导;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化相统一及肯定现实和预测、规划未来相结合等。
广播电视法规就其内容而言,应当涵盖广播电视的全部活动,即从广播电视系统运转过程的起点到终端。一般来说有以下诸方面:一、确定国家发展广播电视的基本方针,明确广播电视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地位;二、确定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则;三、确定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占有方式、经营管理方式,财政政策、资源以及性质和任务;四、确定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申办资格、申办程序、审批程序;五、规定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功率和覆盖范围,确定频率、频道的分配原则;六、规范和调节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它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关系;七、确定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和经营原则;八、确定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各个环节的权利、责任、义务,规范并调节它们之间的关系,九、确定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权利、责任、义务;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十一、规范和调节广播电视系统与社会其它系统之间的关系;十二、确定广播电视系统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和权限;十三、其它应当用法律加以规范调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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