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广播电视法》

    《波兰广播电视法》 : 1993年3月21日生效。该法是为适应自1989年剧变以来波兰广播电视业走向多元化和私有化的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广播电视业大法。该法共分9章,71条,全文约1.5万字。该法规定,建立新的广播电视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作为广播电视业的国家机构。相当于部级机构的原广播电视委员会予以取消。全国委员会负责起草国家在广播电视方面的方针政策,每年向众议院、参议院、总统、总理提交有关自己活动情况的工作报告与有关广播和电视业的基本问题的信息。第三章规定,电台节目和电视台节目的播放原则。该法规定,播放者自主地确定节目并对其内容负责。只有依据法令才能责成播放者播放或者禁播某些节目。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天播放时间的15%,每小时不超过12分钟,违者将被罚款,在公共电台和电视台暂时允许播放广告;播放的节目不得宣传违法行动和危害波兰国家利益的活动以及违背道德和社会利益的态度的观点,应尊重接收者的宗教感情,尤其是遵守基督教义原则;从6点至23点不得播放对青少年的心灵、感情和身体发育造成危害的节目。第四章规定,由“波兰电台股份公司”创办公共电台,目的是制作并传播电视台一台和二台的全国节目和地方电视节目。公共电台和公共电视台单位只能以股份公司(简称“公司”)形式出现。公司管委会由1至5名委员组成。管委会成员和管委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而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公共电台和公共电视台的任务是制作并传播全国性和地区性电台节目和电视台节目;进行与视听活动有关的生产活动、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包括进出口活动等。公共电台和公共电视台直接体现并解释国家政策,并为各政党、全国工会组织等团体阐明在关键的公共问题上的立场。第五章对节目播放作了具体规定。播放节目许可证需预先向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所传播的节目可能危害波兰民族文化和良好的风俗、危害国家的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将被拒发许可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至10年,电台节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至7年。申请人如果在规定时间里不播放,许可证将被收回。未获得许可而传播电台节目或电视台节目者,将被判监禁2年,限制自由或被罚款。未经登记而传播电台或电视台节目者,将被判监禁1年、限制自由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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