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 : 简称《卫星公约》或《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5月在布鲁塞尔由15个国家联合签署,共有12条,它要求成员国承担义务,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的但并非给该组织(或该人)作转播之用的节目信号。该公约对总的保护原则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例如,为了报道时事,或者作为引用,传播者在自己的广播节目中载有一小段通过人造卫星传播的,但不是提供给他们的载有节目的信号是允许的;发展中国家的传播者为了本国的教学、科学研究,在本国领土上传播的节目中包含上述节目信号也是允许的。《卫星公约》不具有追溯力,是一个开放式的公约。这个公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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