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错误与失实 : 新闻学术语。新闻采、写、编、评及新闻把关、新闻审查等术语。为消灭新闻错误与新闻失实,我国各大传媒均有过多种规章与检查制度、措施,并持之以恒地进行经常性的把关、检查、总结、通报、处理等。并对新闻中的错误与失实的范围、类型等达到了日趋接近的共识。新闻报道中的错误与失实,大致分为几种类型: (一) 政治性错误: 指在报道中违反国际上应共同遵守的共同法规、惯例、道德规范、国际关系准则; 违反国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在某一时间、对某一问题的策略、部署; 泄露国家机密; 发布新闻时机不当;引用经典著作及重要文件、讲话时发生错误; 使用敌对性材料或不同政见者的材料失当,不加分析,导致严重后果; 甚至丧失立场为敌张目或受骗上当;提法、分寸、用辞失当,影响国家威信,有失国家通讯社身份; 对重大问题的报道,发生严重事实错误或技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足以影响邦交或为敌所乘,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在政治上遭受损害者; 不利或破坏国家和党的民族政策、统战政策、宗教信仰政策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等等,均为政治上的错误。(二) 事实错误: 主要指新闻失实,凡是报道中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或故意夸张、渲染甚至“层层叠加”、任意拔高、任意转换角度以至与事实有悖和事实不符或不尽相符者;道听途说,报道片面的;虽有事实,但误甲为乙,张冠李戴者;数据、时间等计算有误、人名、职名、地名、组织机构名称发生错误者;译名和有关单位的统一规范不一致等;引用文件著作中的字、句、标点符号、拼音、字母发生错漏者;引语有误者;因多字、掉字、错字、别字、笔误及标点符号发生错漏而引起事实或细节失误者;电头错漏者,等等,均为事实错误,有时因错误或不当的描叙而引起失实之嫌或严重失实后果者,亦为事实错误。(三)法律性错误:凡是由于新闻机构或个人由于明显地违背国家多项法律、规章、条文者,或因缺乏法制观念、不认真学习法律、不熟悉法规又不认真咨询、查对,草率从事,而有悖于各项法规及常规法律规范者;由于缺乏严格的“新闻过滤”、途径不当、手续不当而有悖于法或引起法律后果者;由于采访不当、写作不当、编评不当而引起法律后果者,均为法律性错误。法律性错误往往既是一种政治错误又是一种事实错误,其后果极为复杂。特别是在由法制不健全向健全法制、强化“法治”、规范“法治”的过渡阶段中,新闻工作者,必须自觉强化法制意识并认真学习、熟悉法律,并学会自觉地从法律的高度,强化“新闻过滤”,并慎重从事。(三)技术错误。含:滥用简称;文法不通;稿件中多字、掉字、错字、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未构成政治性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稿件标题、页数插图等发生错误的。无论哪种错误,都会引起不良甚至严重反响及后果,各新闻传媒及个人都应努力减少或避免。遇有上述错误,必须更正(含公开、及时的更正)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严重的,要接受各种法律的、或政治上的或纪律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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