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致敏·考茨基》 : (写于1885年11月26日,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54页)中,提到“我认为倾向应当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露出来,而不应特别地把它指点出来”。《新莱茵报》 的实践,坚持了忠于客观事实的原则。他不仅反对“纯粹的捏造”,而且反对“主观夸大”。马克思认为在新闻传播中,存在着一种任何一家报纸 (无论它的派系如何) 都不敢违背的 “一般的公正”。他还赞赏过无产阶级革命家倍倍尔在新闻写作中 “对事实客观的丝毫不带偏见的描述是很出色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4卷第768页)。他曾批评法拉格关于胜利的报道“无论如何是有些夸大的” (同前书,第30卷,第433页,35卷第468页)。恩格斯在考虑出版 《社会明镜》 杂志时,强调: “杂志将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依据作判断——由这样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 (同上第42卷第443页)。列宁格外强调党报的机关报性质,但他仍重视报纸的客观报道。在1905年1月10日《给亚·亚·波格丹诺夫的信》 中,强调在报道中 “重要的是新鲜事、新鲜印象、国外得不到的专门资料,而绝不是议论,不是从 《社会民主工党》 的观点来进行评价”,“国外异常需要俄国的原始材料”,并告诫要善于与国外刊物 “直率地交谈与不拘礼节的通讯” (加重号见于原著,《列宁全集》 俄4版第8卷第27—3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列宁论报刊》第273——274转引)。他在 《论我们报纸的性质》中,强调“我们的力量在于说真话”,“要向公众全面地报道和阐明事实的真相,不浮夸,不武断,不造谣,不做见不得人的私人报道” ( 《列宁全集》 第28卷第83页)。
在中国近代的新闻史上,早已有关于客观公正原则的论证。1903年,中国近代报刊元魁之一的梁启超,在 《敬告同业诸君》 中,明确提出 “史家必有主客观两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周我国所发生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观现象,而思所以推绎之发现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1904年他与康有为又支持资助创办 《时报》(清末资产阶级 “改良派” 报纸),该报明确提出新闻要 “博、速、确、直、正”,其中的。“确、直、正”,就是强调报道的客观公正。他在 《饮冰室合集·文集·〈国风报〉 叙例》 (25卷上9册) 强调报道必须出于公心,忠于客观。他说: “若怀挟党派思想,而于党以外之言论举动,一切深文以排挤它,或自命为袒护国民,而于政府之所施,不问是非曲直,不顾前因后果,则一唯反对之为务,”则非为报纸应尽之道,在该书文集1卷1册 《论报馆有益于国事》 中,他进一步强调报纸不顾客观信口开河,民众必视“报馆为蝥贼,目报章为妖言。”
1918年,中国出现了第一部新闻学专著一徐宝璜的 《新闻学纲要》。在这里,他首先把客观报道、忠于事实与 “新闻” 本义相提并论。他说: 新闻“第一须确实。凡闭门捏造,以讹传讹,或颠倒事实之消息,均非新闻”。
李大钊在《北大记者同志会上的演说词》 中也提出 “新闻是现在新的、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
作为“中国印象派” 之鼻祖黄远生在 《远生遗著》 中明确表示 “吾曹以后,将力变其主观的态度;而易为客观”,并提出凡未足能判断其事者,则应“仅仅提出事实,以供我曹及社会异日之参考资料,而不急于有主张”。他的实践与理性认识均在不断地飞跃之中。至1913年,他为了摆脱资产阶级政党之囿羁、维护其报道之 “客观性”,而公开声明 “脱离一切政党”。
1921年,大批报纸因卷入争权夺利的政党斗争而陷于毁灭。福开森在接办 《新闻报》 后提出了“经济独立”“无偏无党” 的办报方针。《新闻报》 及《申报》 均奉行此方针 (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9月第一版 《新闻学基础》)。
在中国,在吸收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客观报道理论体系的是徐宝璜之 《新闻学》。他的主要理论表现为:
(一) 他既是中国的 “报刊喉舌论” 的首倡者,又是中国客观报道理论系统化的元魁,特别是,他把二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他承认机关报存在之必然。承认机关报与非机关报之差异。但他从总体上强调报纸为 “国民之喉舌”,必须坚持 “正确与公道”,他说“新闻纸既为国民言论之机关,社外一切来件,但须所记不虚,言之有理,不应问其属何党派与本报主旨向背,而予刊出”。他还特别强调非机关报,要客观反映公众所 “不敢言” 与 “不善言”者。(二) 提出客观报道为舆论导向之最佳方法。他提出 “登载真正之新闻,以为阅者判断之根据” 是“创造舆论” 的 “第一办法”; 提出对 “非义之举”,“新闻纸只需标其劣绩,振笔直书,‘和盘端出’ 则舆论自必起而攻之,不待新闻纸之鼓动”,既有社论,也宜 “公允精确”,方能调动舆论。(三) 既强调言论与事实有别,又系统地批判了 “有闻必看论”的片面性。将 “有闻必看” 与科学的客观报道相区别,徐宝璜当为中国之第一人。他告诫,笼统地提倡与实践“有闻必看”,会“不知不觉成为他人播谣之机械。”他强调报纸只能选录真实而且有新闻价值之事实。他进而批判“甚至在(“报纸有闻必录”)六字下,为达不正当之目的起见,登载消息,攻击他人之私德,不留余地者。此为各国新闻界幼稚之明证,亦一亟应纠正之事也。” (四)对于从采访到消息写作、社论写作、编辑过程中,如何贯彻客观报道原则,提出己见。他提出采访时,首先要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之准确性,即便是“确凿事实”,“亦应谨慎据实直书”。行文之间既不可故意颠倒事实,亦不可随意穿凿附会。编辑于新闻“如有意见,可于社论栏中发表之,或于新闻之后,加以附注。切不可将意见夹杂于新闻中,迷惑读者,否则,亦为以假乱真也。常见吾国之报纸往往将原来五、六行即可登完之新闻,‘特别放大’,加入许多意见”,“成一篇洋洋千言痛快淋漓之大文章”,“是证明其不知新闻为何物也。”编辑时,“第一须心地开放,毫无成见,所属者仅为事实,仅为使其意义明了之事实,以供阅者之判断,或作事之标准。切不可因一己之私见,将事实颠倒附会或为之增减,致失事之真相。”“新闻栏中专登新闻”,“社论栏中,始发意见”,“彼此毫不相混”。(五)对当时之违背客观报道原则之所谓“新闻政策”,进行了空前而系统的鞭笞。他批判说,有的“政党之机关报,为达一时之政治目的起见,往往对敌党之领袖,造一大篇谣言,登之报上,以混乱一时之是非,反美其名曰‘新闻政策’也”,“此种明目张胆造谣挟私之‘新闻政策’,绝无存在之余地”(以上均参看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北京版《新闻文存》 251—330页)。
在中国,第二位系统论证客观报道理论者为邵飘萍。其角度与徐宝璜有异。主要是从新闻采访学角度,系统地论证客观报道原理。其要核为“报告消息,纯为客观调查所得之实状,而不以主观意志左右之”(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
1942年2月8日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中指出“文章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毛泽东选集》第1版,第3卷,第801页)。刘少奇提出: “外国记者强调他们的新闻是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报道;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报道,是他们的口号。我们如果不强调客观的、真实的报道,只强调立场,那么,我们的报道就有主观主义,有片面性”; “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超阶级,不能有客观主义;要有坚定的人民立场、阶级立场,要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新闻报道要客观、真实、公正,同时要考虑利害关系,看看对人民和无产阶级是否有利”(1948年对华北记者团的讲话、1956年对新华社记者的讲话,见1987年第4期《新闻学刊》中《刘少奇新闻观点评述》)。刘少奇在《1956年5月26日对新华社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新华社要成为世界通讯社,新华社的新闻就必须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全面的,同时必须是有立场的。和其他通讯社相比,尽管观点不一样,但是新闻报道是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全面的,这样就能在世界上建立威信”,“毛主席说过,新闻报道一定要老老实实,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胡乔木在《人人要学会写新闻》中强调:“最有力量的意见,是一种无形的意见——从文字上看上去,说话的人只是客观朴素地叙述他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每一个人叙述总是根据一定的观点的),这样,人们只觉得从他那里接受事实,而不是从他那里接受意见了(而每个有自尊心的人一般都不愿相信意见,而宁愿相信事实的)。新闻就是这种无形的意见,愈是好的新闻,就愈善于在内容上贯彻自己的意见,也愈善于在形式上隐蔽自己的意见。”
1991年1月1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后经修订、正式通过,于1994年6月18日刊载于《人民日报》要闻版。该准则中写到:“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新闻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做到客观公正。采写和发表新闻,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出发,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对于有争议的学术问题,不任意褒贬,不武断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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