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规章制度 : 由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或图书馆事业管理机构制订并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公布的图书馆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图书馆各项规则、章程、制度、标准、程序、办法等的总称。它是图书馆实践的总结与概括,反映图书馆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图书馆员及读者的行动准则。它是合理组织图书馆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馆职能的保证,也是图书馆实现科学管理的依据与准绳,正确处理图书馆内部各种关系、发挥图书馆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的手段。
图书馆规章制度有以下特点:①是图书馆经验的条例化、规范化。②是一种通则,对一般事件作出抽象规定,为以后的个别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③具有公认的效力,并要求有关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④制定与发布必须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或认可。⑤其内容既有相对稳定性,又处于不断变化和更动之中。
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内部效力,对图书馆主管机构和主管人员自身具有约束力,二是外部效力,即约束被管理的对象。使被管理者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必须尽一定的义务,如果违背,必须承担责任。
图书馆规章制度按制定的根据和目的可分为:①执行性的规章制度,它是以执行法律或上级机构所发布的行政法规为目的而制定的,通常称为某法 (或某行政法规) 的实施规则。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撤销时,它也不复独立存在。②补充性的规章制度,以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为目的而制定,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情况不能事先预见,或不宜详细规定,为了切合时宜,则由国家行政机构或下级主管机构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制定补充性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例如1982年文化部颁发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第29条规定:"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③自主性的规章制度,凡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而实际活动中又需要加以明确的事项,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可作出某些书面规定,报经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
图书馆规章制度按功能与作用可分为:①图书馆标准、工作准则、评审条件。为实现图书馆管理的规范化,对图书馆的馆藏、服务工作、人员、经费、建 筑 设备、行政和管理等主要方面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并以此来衡量和评估图书馆工作。如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教委颁布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1979年中国台湾省公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图书馆标准》、《专科学校图书馆标准》,1975年美国图书馆协会批准公布的《学院图书馆标准》和1979年公布的《大学图书馆标准》,1972年日本公布的《公立图书馆标准》以及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在1985年公布的《大学图书馆标准》。②图书馆组织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它是对图书馆工作流程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便于检查和建立岗位责任制。③图书馆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在中国,图书馆规章制度按制定和发布的机构,可分为 4个层次:①由国务院制定的图书馆规章制度,如1957年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②由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规章制度,如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③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图书馆主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④由图书馆根据行政法规或上级授权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图书馆的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指图书馆的组织制度与管理体制,包括图书馆的性质、方针、任务、领导体制与结构、组织机构、工作范围与职责、权限、人员编制、人员素质的要求、各级职务名称与要求等。图书馆委员会制、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制、馆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是图书馆组织与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②图书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图书馆人员管理制度、图书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图书馆建筑与物资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图书馆行政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图书馆统计制度等。③图书馆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图书馆业务技术标准、图书馆业务技术规程、图书馆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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