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掌管全国档案事业。1954年11月成立,局址在北京丰盛胡同。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改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1966年撤销,1979年 2月恢复工作。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全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指示,重归国务院领导。历任局长为曾三、张中、韩毓虎、冯子直。
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②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③负责设计全国档案馆网规划,重点监督、指导中央级国家档案馆工作。④重点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的工作。⑤制定全国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专业干部培训工作。⑥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技术研究和宣传、出版工作。⑦办理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国际事务。⑧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业经费、专业教育、馆舍建筑、劳动保护、外事工作和历史档案文献管理等问题。
国家档案局内部设立办公室和3个业务司,下属17个处,编制135人。3个业务司分别负责综合性业务、法规、标准化、专业教育、科研和宣传的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科技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 (与新华通讯社共同领导,以新华社为主)、档案出版社、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档案工作》杂志社、档案干部教育中心。机关刊物《档案工作》杂志。1980年加入国际档案理事会,为甲类会员。
国家档案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档案事业由分散管理发展到集中统一领导的新时期。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颁布了机关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和利用档案的规章以及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标准等项制度;监督、指导全国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档案室,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各级以至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类档案馆,为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和为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还监督、指导各地兴办了档案专业的高等、中等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在职干部教育,组织全国档案部门开展了档案理论、技术研究和宣传、出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档案事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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