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指公民对个人私生活保密的权利。与新闻工作有较大的关系。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和新闻自律,都要求新闻工作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不能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能扰乱个人生活的安宁,引起个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不经本人允许,新闻报道不能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的形象、姓名、财产、经历、身体状况、私人日记、信件、家族关系等。1974年,美国最早将隐私权独立立法。我国新闻学界从1984年起研究这个课题。为了防止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1)区分社会活动家(如政府和政党的领导人,演员、作家等)和非社会活动家,后者的隐私权范围比前者大得多。(2)区分公开记录和非公开记录,后者内容不能公开,例如离婚案件的记录。(3)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后者不经当事人允许一般不能报道。在隐私权的范围问题上,西方学者看法不一。因为它既可以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行为的侵犯,也可能成为掩盖个人违法行为的借口。我国法律中有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具体条款,但没有使用“隐私权”这个概念。“隐私权”的观念在19世纪上半叶就已产生,并出现在一些有关的法律条文中。1890年,美国两位年轻的律师路·卜兰第斯和萨·瓦伦发表了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此后这个概念逐渐流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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