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权 : 又称“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等。含义是:新闻工作者有权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和身份。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它在19世纪已得到新闻界的公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的人身安全。20世纪,不少国家的新闻法、刑法、诉讼法已涉及隐匿权问题。例如在美国、联邦德国、丹麦、瑞典、菲律宾、罗马尼亚、波兰等国,法律保证提供消息者的姓名、身份不被透露。另有不少国家的法律不承认隐匿权,但新闻自律都规定了隐匿权。如在英国,如果要求记者公布新闻来源而遭到拒绝,记者会被指控为藐视法庭;而记者所在的新闻机构和行业组织,则会声援当事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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