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权力

    第四种权力 : 西方关于新闻事业社会地位的一种比喻性说法,18世纪末由美国政治活动家托·杰弗逊提出,指新闻事业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并对这三种权力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在此以后,不少人使用过这种比喻,新闻界也常以这种比喻自居。1850年,马克思恩格斯曾使用过“第三种权力”说明当时法国报刊的社会地位,指的是报刊是行政(总统)、立法(议会)以外并对这两种权力起制衡作用的第三种权力(当时法国尚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力)。1980年5月通过的埃及宪法修正案规定,新闻是独立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机构”。1959年出版的美国记者和政治活动家道·凯特的著作《政府的第四个部门》一书,使“第四种权力”说有了一种新的解释。凯特认为,华盛顿的新闻记者团实际上并不是对另外三权起制衡作用的力量,而是与行政、立法、司法并存的“政府的第四个部门”,它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配合行动,为推行当权者的现行政策服务。1971年,当时任《纽约时报》华盛顿分社社长的迈·弗兰克尔对此曾解释说:总统们把机密情报提供给华盛顿的记者团,“为的是恫吓敌国,讨好友好的选民,保护自己的名誉”。“报刊之所以能获得有关对外政策的有意义的新闻,只不过因为它曾设法使自己成为接触机密资料的成员之一,而且在把这些资料传递给政府其他部门和一般公众的过程中,表明了自身的价值。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报刊明智而正确地称为政府的第四部门的原因。”(美国《哥伦比亚新闻评论》1971年9—10月号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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