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报律

    清末报律 : 这是新闻法在我国清末时的一种表达概念。在官方文件中,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于1896年6月。孙家鼐,为筹办上海《时务官报》在给光绪皇帝的奏章中,写道:“至报律,由康有为采译各国律例,交臣送呈御览,恭候钦定。”同月,光绪皇帝的批谕中也提到“报律”,说“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由于戊戌变法失败,当时的报律没有得以颁布。后来,清政府在与资产阶级革命派报刊的斗争中,逐步感到仅根据大清律例中“造妖书妖言”的规定来管制报刊,已经不行了。特别是1903年处理“《苏报》案”,在与上海租界交涉时发生很大的法律上的困难。于是经过几年酝酿,于1906年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同年又制定《报章应守规则》。这两个法律是我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律。法律规定,出版物不得刊载毁谤皇帝、皇族、政府、典章国制的内容,不得妄议朝政。1907年,民政部和法部联合奏章,建议制定更为详尽的报律。于是清政府参考日本的《新闻条例》,草拟了《大清报律》(公布时为42条,后修订为45条),在1908年颁布。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新闻工作的专门法律。这个法律包括了1906年两个法律的全部内容,对传播内容作了更为严厉的限制,对报纸出版实行保证金制度;对报纸内容实行事先检查制度。对此,北京新闻出版界曾联合发表宣言,提出抗议,指出:“这种检阅制度,限制人民言论自由之发达,阻碍社会文明之进步,束缚自由,其此为甚”,“吾民所万不能承认也。”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内务部曾拟定《暂行报律》,遭到新闻界(包括同盟会元老章太炎)的反对。孙中山电令取消这个《暂行报律》,他说:“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此后“报律”一词不再使用,成为一个历史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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