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

    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 :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是思想和文化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这项事业的管理并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方针任务和经营指导思想
(一)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创作和表演力量,出版人民所需要的音像出版物,积累并传播文化科技知识成果,提高人民的文化科技知识水平,满足人民的文化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四)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出版物的拍摄录制、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包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销售数量和利润的偏向。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注意抓重点选题,力争每年出版若干有较高水平的出版物,逐步积累出版单位的“保留节目”,创出自已的特色。
(五)加强文艺性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对文艺性音像出版物,应坚持思想与艺术统一的原则,力求既有教育意义或健康的娱乐作用,又有较高的欣赏价值。
要妥善处理普及与提高和中、外、古、今各类题材各种形式协调并蓄的关系,满足各族人民不同层次的爱好和需要。既要汇天下艺术精华,又应突出重点,抓好反映现实和有利于鼓舞群众为四化献身的节目的出版工作。
(六)大力发展教育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各教育音像出版单位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出版高质量的音像教材,对供自学用的音像教材也应充分注意,以满足自学者的需要。
(七)大力发展科技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科技音像出版物应注重科学性。凡带有实验性或研究性的信息传播,应内部发行,仅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八)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年]154号文件)申报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都有出版音像出版物的权利,其出版物的版权受到国家的保护。
(九)音像出版单位应尊重并维护所录制作品作者和表演者的正当权益,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十)音像出版单位要充实力量,加强编辑和录制工作,健全审查制度。决定出版的节目经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其文字稿、录制完成的母带、装帧设计稿和投产通知单均须由总编辑签字,并归档存案。
(十一)音像出版单位应密切与文化艺术、教育、科技等单位以及作者、表演者的联系,加强合作。邀请在职人员录制节目,应事先与其所在单位协商。组织非在职人员录制节目,要事先对其思想状况和业务水平有充分的了解,既要发现人才,又要防止降格以求。
(十二)音像出版单位要做好出版物的宣传,除经常编印出版目录和刊登广告外,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积极地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介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和指导。
(十三)音像出版单位要做好自己出版物的发行工作。要注意搜集群众反映,掌握发行数量;社会效果好的,可扩大其发行量,不好的,要控制其发行量直至停版。
(十四)音像出版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向作者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规定,遵守财务和税收的各种制度及规定。注意勤俭办事业。
(十五)音像出版单位应向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区省级音像管理机关缴纳样品(录像带暂缴封面及文字说明稿)。投放市场逾月不缴纳者,音像管理机关可给予通报并罚款。
三、对音像出版物规格的若干要求
(十六)各类音像出版物都必须在装帧纸(亦称招贴纸)和片芯纸上的明显地位刊出出版单位的全称和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本出版物的编号和出版年份。录像节目还应在节目录像带中录上出版单位的全称和商标。
(十七)各类音像出版物都必须在装帧纸上或所附的文字资料中注明本节目的作者(包括词、剧、曲作者)和表演者(包括导演和指挥)的姓名。歌曲和戏曲录音带、唱片,应附印唱词资料;用外语演唱的歌曲应有中文的歌词简介;片芯纸上应注明本片、带中有节目名称;录像节目,还应附有本节目的内容简介。
四、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关系
(十八)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复录生产音像出版物须签订合同。受托一方必须是经过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复录生产单位。所签合同应报生产单位所在地区省级音像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
(十九)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将编审和录制工作委托给复录生产单位。音像出版物的宣传广告应由出版单位署名并对其内容负责。
(二十)在出版物的装帧纸上,可能时也在片芯纸上,印载生产单位名称,以利检查产品质量并防止翻版。
五、关于领导和管理问题
(二十一)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音像出版工作。凡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都应接受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所在地区省级广播电视厅(局)音像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专业音像出版单位同时应接受本专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二十三)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负责审定出版计划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四)音像出版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抓好各项专业干部的培训。必须培养一大批既有革命精神又有专业本领的干部,促进这项新兴出版事业的发展。
(二十五)各类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遵守并努力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出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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