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 根据联大议事规则,联合国在常会闭会期间举行的会议,包括联大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联大特别会议经安理会或半数以上会员国请求,或经一个会员国请求而为半数以上会员国同意即可召开。秘书长在接到上述请求后,应在15天以内召开会议。联合国大会本身也可以就举行特别联大作出决定。每届特别联大讨论一项议题,一般只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经安理会9票以上(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赞成请求,或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或一个会员国请求并得到过半数会员国同意,即可召开。秘书长在接到此种请求后,应在24小时之内召集会议。这种会议所审议之议题往往带有紧迫性。紧急特别会议一般只召开全体会议,直接审议所要求审议的问题。这两种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前一届常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所属代表团团长担任。至1986年5月,已举行13届联大特别会议,9届紧急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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