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自治区域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近80%。民族法制建设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到1990年,全国已有25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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