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行政复议 : 指不服广告管理机关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依法向作出该行为机关的上一级广告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上一级广告管理机关据此对原处罚决定重新审议,依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既能起到监督广告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广告管理的效果,树立其权威,保证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落实的作用,又能起到维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广告管理行政复议是广告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复议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是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
2、复议申请的提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即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3、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
4、受理复议申请的机构应是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人向广告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广告管理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是否明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复议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或者处理轻重不当的,应当变更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明广告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则处理决定,重新处理。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复议的请示和理由;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复议结论;6、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广告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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