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 : 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发展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曲折过程。这个规律最初是黑格尔提出的。他把这个规律看作是“绝对精神”在其全部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他把一世事物发展过程中都千篇一律地划分为正题、反题、合题三个阶段,把合题(即否定之否定阶段)看作是矛盾的调和,并以此为轴心建构其唯心主义哲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这一规律奠定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指出否定之否定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运动规律。当肯定因素居矛盾主导方面时,事物保持原有的性质,处于肯定阶段,当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居主导方面时,事物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旧事物变为新事物,这是事物否定阶段。辩证的否定是“扬弃”,不是全盘抛弃,是发展环节。随着内部矛盾斗争的继续,原来否定因素又被新的否定因素所否定,事物进入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事物这种由肯定到否定,又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循环不已,不断把事物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每一次否定都使事物获得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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