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鸣曲:器乐体裁,系多乐章的大型器乐套曲的总称。早期奏鸣曲是一种从复调风格过渡到主调风格的独奏曲或重奏曲。18世纪指由“慢快慢快”不同速度的四乐章组成的“教堂奏鸣曲”和由一系列古典舞曲组成的“室内奏鸣曲”。巴赫(Bach,1685~1750)奠定了这种器乐独奏体裁。18世纪末,海顿、莫扎特确立了多乐章套曲,即由一至二种独奏乐器演奏,由三至四个乐章组成的“古典奏鸣曲”格式。奏鸣曲一般包含三个乐章,其中有一个乐章(通常为第一乐章)必须采用奏鸣曲式写成。第一乐章为奏鸣曲式的快板,第二乐章多为慢板,常用复三部曲式或变奏曲式写成,第三乐章为快板,常用复三部曲式,多为小步舞曲、谐谑曲或回旋曲。有的奏鸣曲也有由二个乐章或四个乐章所组成。奏鸣曲式是曲式中最复杂的一种,主体分呈示、展开、再现三个部分,每一部分中又有主部主题、副部主题和连接部。如再加上引子和尾声,则成了五个部分组成的奏鸣式。奏鸣曲必须有一个乐章用奏鸣曲式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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