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制度: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是指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包括教育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专题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行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违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电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作的电影片,应向送这单位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再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作出禁止公映决定的影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此制度是为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该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
电影审查的对象,是各种形式及宽度的国产(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及引进的电影片,包括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其他电影片。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例外。
审查的主体:电影审查统一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为了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广电行政部门吸收各界代表组成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电影审查委员会,特约委员实行聘请制,聘期为两的。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近40人,复审委员会近20人。对审查合格的电影片,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及授权的地方电影事业局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电影审查的标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影审查的期限为审查机构收到送审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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