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的形式 : 文学作品内容的显现,即表现文学作品内容的组织结构、表现手段和外在形态的总和。从作家的创作过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作家往往是通过素材的积累、题材的选择、主题的提炼、人物的孕育等,先有了一个观念形态的内容。在艺术传达阶段,作家便要将这一观念形态的内容赋予存在的形式,成为文学作品的内容。第一步,作家要考虑这个内容适合于什么体裁?是适合写诗,还是小说、戏剧,或者散文;第二步,作家还要考虑这些内容的组织安排问题,哪是主,哪是宾,主宾如何配合;哪是正,哪是反,正反如何取得平衡;何处显,何处隐,显隐如何兼顾;怎样开头,怎样展开,怎样衔接,怎样推向高潮,怎样收尾;用单线结构,还是复线结构;用正叙,还是用倒叙……总之是要考虑按生活固有的规律艺术地把内容组织起来,使它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艺术整体。第三步,作家还要根据内容确定语言的色调,用生动准确的语言把特定的内容具体描述出来。此外,还要具体考虑适于特定内容表现的具体的艺术手法的运用,如人物刻划中的心理描写、行动描写、语言描写,或者诗歌中的象征、比喻,戏剧中的悬念、巧合、潜台词等等。经过这样一系列的工作,文学作品的内容才定型于相应的形式,才以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面貌呈现在读者面前。文学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区分,同世界上其他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的区分一样,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切要以我们是在哪个范围来考察内容和形式的问题为转移。那种就比较广义方面来说是形式的因素,在比较狭义的方面来看是内容。这也就是说,作为一定内容的形式,可以成为另一形式的内容。例如,情节对主题而言,它是表现一般主题的形式,是从属于主题的;但情节对结构而言,它却变成了内容,结构则是情节的形式,所以,不应用僵化的固定的观点来看文学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区分。文学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应该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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