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阐释 :
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分析和说明作品语言的含义,认识和把握作品整体的艺术特色和主旨意义。
语言是文学作品意义的载体,但不是意义的外衣,而是在作品中与意义融合为一的,因此对语言本身的分析,如美国新批评派学者对语言的含混、悖论、张力的关注,体现了对文学意义的多重性和复杂性的深刻认识。
文学阐释的主要对象——意义,包含至少两个层次:由言辞构成的文本话语自身的意义内涵是什么;文本整体作为作者建构的产物,它给读者带来了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即它的主旨意蕴是什么。文学阐释既可侧重于探讨文学作品在其独特的语言运用和其意义表达效果之间的内在关系,又可专注于一部文学作品从整体就人类境况等深层问题所揭示出的意义。尽管两者的原则和目标不同,但完整的文学阐释往往是两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的。
文学阐释的主要目的是理解和说明文学作品的意义。文学作品是由作者构思传达完成的,作者的创作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受到创作意图的驱动,文学作品又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固定于文本中的,文本中的语言具有自身的意义内涵。而读者对一段文字或语言表述意义的把握,有时需要依靠上下文,即以它赖以存在的具体语境作为参照,不知道一句话在什么具体情况下说出,就难以准确把握它的意义。此外,读者的经验和意愿又可以直接影响作品意义的实现结果,因此意图、文本、语境、读者都会作用于文学作品的意义内涵。文学阐释对上述影响意义的4个因素都要加以考虑,单独强调某一方面,仅把文学作品的意义与某一因素挂钩,是不能完整把握作品意义的。文学阐释的任务就是在充分考虑影响意义的形成与存在的诸因素基础上,完成对文学作品意义的整体揭示。
阐释活动直接面对的是文本与读者之间因距离造成的意义模糊的问题。19世纪初,德国学者F.D.E.施莱尔马赫为确保阐释的有效性,提出了“阐释学循环”的原则,即要想理解文本结构和语言中各组成部分的意义,就要根据预先对文本和语言整体的领悟去理解;而只有理解了各组成部分的意义,才能了解文本和语言的整体意义。另一位德国哲学家W.狄尔泰指出,这种阐释学循环并非恶性循环,只有在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参照和修正中,才能把握文本的正确意义。
对文学阐释的现代理解,在德国哲学家M.海德格尔、H-G.伽达默尔以及意大利学者A.贝蒂和美国文学理论家E.D.赫什等人的推动下趋于深入和完善。文学阐释的目标和结果也因此越来越明确,即探究使文学作品具有生命力的文本和语言依据,揭示作品在不同时代的不同读者心中产生共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