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流 : 一、处外来灾民,当以十人为一排,即在十人中择一排头领之。昼则各处分路求食,夜仍聚会一处。如在庵观寺院,即以僧道为董事。盖恐流来人多,或有疾病死亡、拐带盗窃等事,有此着落,始可稽查。如需医药棺木等,官为给发,归董事经理。至于男女,尤当分别。寺院有僧道者,令收养流来之鳏夫独子;庵观之有女尼者,令收养流来之寡妇孤女。如一家有男女数口,不得分别拆离,或于寺观,或于乡村处盖搭席棚以处之,以耆老乡约董其事。
一、流民宜各州县均为安插。使此处安插,彼处或不安插,则此处之聚集必多,必有不能周全之虞。
一、流民入春后复还故土,应给路费,酌其道里远近,预先请之上台。其本地方官察明复业人户,贷以修葺房屋、置备农具之资、耕播之种,秋收后照数偿官,免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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