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疫 : 第十六条 各堂职教员、学生、夫役等,不论从有疫无疫之地来省城者,均应到本所请验。
第十七条 请验凭照内须填注职教员、学生姓名、籍贯、由某处来堂等字样,并注明月日,加盖各该堂戳记。
第十八条 凡到本所请验者,除检身体外,一切行李、衣服暨零星物品,均须受验,并严密消毒。
第十九条 受验后有疫者,送入省城防疫局医院调治;无疫者,分送公用、专用各留验所留验。
第二十条 留验以七日为限,限内每日由医官检验一次。至限满不发生疫者,即由本所出具证书,令其持证回堂。
第二十一条 留验限满,入各该学堂后,如遇有疑似之症,由各该堂知会防疫局或本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堂内防疫办法,由本所会集各堂,协同医官,商订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备置药浆,职教员、学生、夫役等赴本所检验者,均为种浆一次,以防染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所检验时间,从午前九时起,至十一时止。午后从二时起,至六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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