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则例·蠲恤 : 一、凡水旱成灾,地方官将灾户原纳地丁正赋作为十分,按灾请蠲。被灾十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七;被灾九分者,蠲正赋十分之六;被灾八分者,蠲正赋十分之四;被灾七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二;被灾六分五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一。山西省未经摊征之丁银及无地灾户丁银,统随地粮应捐分数,一律请蠲,于蠲免册内分款造报。
一、勘明灾地钱粮,勘报之日,即行停征。所停钱粮,系被十分、九分、八分者,分作三年带征;系被灾七分、六分、五分者,分作二年带征。其五分以下不成灾地亩钱粮,有奉旨缓征及督抚题明缓征者,缓至次年麦熟以后;其次年麦熟钱粮,递行缓至秋成。若被灾之年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方退者,该督抚另疏题明,将应缓至麦熟以后钱粮,再缓至秋成以后,新旧并纳。
一、直省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乡庄应征钱粮,准其一体缓至次年秋成后征收。
一、凡灾蠲地丁正赋之年,其随征耗羡银两,按照被灾分数,一律验蠲。
一、民田内应征漕粮及漕项银米,被灾之年,或应分年带征,或与地丁正耗钱粮一律蠲免,该督抚确核具题,请旨定夺。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欺论罪,失察各上司俱分别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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